從法律的意義上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法律既然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選擇穿不穿號服的權利。王如拒穿號服,并在法庭上說“這關系到我一生的尊嚴和名譽”,就是這種權利意識的體現(xiàn),而且王如通過“拒穿”的形式,達到了自己維權的目的,以致出現(xiàn)同案同庭卻“厚此薄彼”的奇特現(xiàn)象。由此想到一個不必回避的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該不該穿號服?這種不穿號服的權利,到底應該是法律的規(guī)定,還是必須經由犯罪嫌疑人個人努力爭取才能享有的呢?從王如拒穿號服看,這個問題應該提上有關方面的“議事日程”了。
無罪推定既然是司法機關踐行的原則,就應該適用于所有的公民,而不是選擇性的適用于某些公民。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相信會有更多的公民認同拒穿號服的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僅應該體現(xiàn)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更應該體現(xiàn)在法庭這個弘揚法治精神的特殊地方。如果從這個角度說,與王如同庭受審的方咸如穿著號服上庭,就該有老實人“吃虧”的感慨了。
司法機關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穿不穿號服上庭,有像王如視之為“關系一生的尊嚴和名譽”的問題,關乎著法院如何踐行無罪推定的原則,當不是一件小事情。雖然說穿了號服并不表示有罪,但如何在法院判決之前,從法理上體現(xiàn)善意、寬容和平等,法律和司法機關確實都還有改進的空間。因此,不穿號服的權利,就不該要由犯罪嫌疑人自己爭取,而應該是推而廣之的普遍適用的制度和常態(tài)。如此,“拒穿號服”就不會成為新聞眼。(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