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款物撥付一個月內需公布去向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8-24 編輯:唐麗萍
>>披露時間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tài)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xù)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同時,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眾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見、建議,信箱wp@mca.gov.cn,聯系電話(010)5812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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