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無錫市國土局原副局長被控受賄
來源:人民網(wǎng) 2012-05-15 編輯:黃水來
二審辯護律師提出新證據(jù) 據(jù)陳有西介紹,他是在2011年8月4日接觸此案,當時,他與全國律協(xié)刑委會委員許蘭亭、張青松律師對該案一審定罪證據(jù)和法院判決思路進行研究分析后一致認為,一審判決存在疑問,沒有形成令人信服的證據(jù)鏈,決定同意受理二審辯護。 5月10日的二審庭審現(xiàn)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播放了檢察機關對茅亞蓀的審訊錄像,但“未播放4月15日到4月23日”的錄像。 陳有西在觀看審訊錄像后,提出了筆錄與錄像時間不同步等質疑。他說:“我們要求播放的,是茅亞蓀失去自由頭十天受到的非人折磨,和受到的逼供、誘供、騙供的真相。因此,必須從4月15日到25日這失去自由的頭十天的錄像進行播放。這是一審法院當庭裁定播放的。第二次開庭食言了。估計是受到檢察院的壓力,因為這個錄像一放,案情就必然真相大白,紀檢聯(lián)合非法獲得假口供的真相就會大白。”陳有西說:“不敢拿出來,就是見不得陽光,心里有鬼。真相也就不難明白。如果源頭已經(jīng)污染,河水不可能清澈?!?/p> “茅亞蓀受賄案中,行賄人未直接向茅亞蓀送過錢,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jù)僅為中間受賄人強民杰口供和茅亞蓀一直否認的翻供前的口供,沒有任何其他證據(jù)證明強民杰把錢分給茅亞蓀?!标愑形髟谛萃ズ髮γ襟w稱,該案主要定案證據(jù)只有強民杰一人口供,一審判決書中僅以強民杰供述作為印證茅亞蓀受賄事實的證據(jù),無法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因此該案件證據(jù)體系相對脆弱。 據(jù)了解,中間人強民杰被捕前是無錫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因犯受賄罪先于茅亞蓀被判刑。陳有西認為,強民杰作為茅亞蓀受賄案的同案犯、行賄中間人和最重要證人,又自稱受行賄人委托轉交茅亞蓀行賄款,其證言是否真實、可靠存在重大疑問。 “按照行賄人及強民杰的供詞,行賄人是先送錢給強民杰,然后由強民杰給茅亞蓀。”陳有西說,“行賄人非國土局辦公人員,保安不認識,他將兩大一小,裝有數(shù)百斤現(xiàn)金的三個拉桿箱提上6樓,強民杰再將兩箱錢拿到7樓,茅亞蓀再將一箱錢拿至八樓交給吳偉坤,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彼€說:“為什么地下車庫保安、七樓鐵門保安和干部從沒有見過一次拉桿箱?7年20多只拉桿箱為什么檢察院一只都沒有查到物證?” 在二審中,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供了新證據(jù),提交了行賄的企業(yè)華仁集團的開支表。陳有西說:“對于檢察機關二審中取到的華仁集團的套現(xiàn)證據(jù),經(jīng)過我們的律師向華仁公司的調查核實,這些套現(xiàn)都有開支去向,根本沒有用于行賄。我們根據(jù)檢察院提取的支票號碼,列了對應的開支表,證明了錢的去向?!彼f,檢察院查證的提現(xiàn)一共是36筆,2941萬?!拔覀円呀?jīng)列出去向并有憑據(jù)的就有1099萬,檢察院查扣證據(jù)中,用于華仁股東年終分紅的就有1000萬,這樣,就只有800余萬。只要審計一下檢察院查扣賬中的其他開支去向,就可清楚根本沒有套現(xiàn)行賄如此數(shù)字。” 法庭于10日、11日兩天進行庭審,并將擇日宣判。(記者王偉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