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多地試點反酷刑允許嫌犯說謊
來源:中安在線 2012-08-13 編輯:黃水來
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就是采用這種辦法錄像,他們將錄像與門禁制度結合,在押人員一到辦案區(qū),警察需要刷卡開門,刷卡后監(jiān)控錄像自動打開,在押人員在辦案區(qū)的一舉一動全可以錄下來,而警察對錄像系統(tǒng)并沒有控制權,訊問處于被監(jiān)控的狀態(tài)。 “利用監(jiān)控被動錄像的方式在全國很好推廣,一些大城市的設備和技術完全做得到,關鍵是愿意不愿意做。”程雷對南都記者說。 為何要從事后治理向事前預防轉(zhuǎn)變? 從各地的試點來看,無論是蕪湖試點“鼓勵在押人員舉報”,還是培訓警察訊問技巧,以及湖北等地被動攝像“監(jiān)控”訊問人員審訊等等作出的嘗試,都是對防止刑訊逼供的一種改革,將以前事后綜合治理,向事前預防轉(zhuǎn)變。 刑訊逼供為什么事后綜合治理效果不好,不能有效預防?為什么一定要事前預防才能避免刑訊逼供? “以前認為防止刑訊逼供的方式是事后治理,審查清楚了再排除非法證據(jù),現(xiàn)在專家和實務界人士認為這種方式弊端很多,因為刑訊逼供不像其他犯罪,刑訊的時候就將證據(jù)銷毀了,事后取證很難。所以傾向于事先防范,即在警察訊問過程中防止刑訊逼供”。程雷對南都記者介紹。 有法官表示如果主動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jù),會給自己增加額外的工作負擔。還會面臨來自各方的壓力,比如被害人會認為是放縱被告人,會采用信訪等非理性措施,甚至使法官成為社會輿論的對立面。 公檢法的考評機制也影響非法證據(jù)排除,公安機關考評機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選擇。而檢察機關考評機制的核心是有罪判決率,如果法院因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和證據(jù)非法做無罪判決,檢察人員會被扣分。對于法院而言,考評制度的核心是一審終審率。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官抗訴,案件的主審法官會被扣分。這種相互矛盾的考評機制也使法官盡可能避開非法證據(jù)的雷區(qū)。 程雷對南都記者表示,目前造成國內(nèi)偵查使用酷刑屢禁不止主要還在于制度上的缺失,還是需要預防上做好工作,即程序制裁、羈押場所的預防和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