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曾對“灰色收入”作過一項調查,其結果表明,2005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tǒng)計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國GDP的24%。雖然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真實尚可存疑,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出,“灰色收入”在社會財富總“蛋糕”中占據(jù)著不小的分量。另外,在我國不發(fā)達地區(qū)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的“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fā)達地區(qū)可達到20萬元。
從近年各地查處各類貪官的案例中不難發(fā)現(xiàn),《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如,江西廣豐有一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一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又如,原湖南省岳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占全部財產的85.6%。再如,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shù)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于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綜上所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取締非法收入,規(guī)范灰色收入”的提法欠妥,有待斟酌。因為“灰色收入”的本來就有問題,對以各種形式或非公務活動,謀取不正當?shù)摹盎疑杖搿?,理應下猛藥、出重拳,用法律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堅決遏止或嚴厲懲治。尤其是對那些容易產生“灰色收入”的灰色地帶和人群,嚴詞警告,并運用稅收杠桿,將一些暫難說清的“灰色收入”納入收入分配的范疇中。同時,對那些政府官員在財產申報中的“不明來源財產”,要充分發(fā)揮《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的高懸利劍,任何人只要敢越雷池一步,將難逃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各地各部門要建立規(guī)范透明的“灰色收入”監(jiān)督制約機制,減少官員權力運行中的尋租空間,從根本上鏟除“灰色收入”滋生蔓延的溫床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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