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帖案”風波未平,“內(nèi)蒙帖案”正在熱議,“遂寧帖案”又來了。據(jù)《華西都市報》4月21日報道,四川遂寧市蓬溪縣青年鄧永固在網(wǎng)上用真名發(fā)帖子,批評“高升鄉(xiāng)在退耕還林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并稱遂寧市、蓬溪縣及縣林業(yè)局有關領導是“敗類”。去年10月17日,鄧永固因涉嫌誹謗罪被蓬溪縣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縣檢察院正式向蓬溪縣法院提起公訴。不知為何,直到檢方提出公訴四個多月后的4月20日,蓬溪縣法院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誹謗案。
自“彭水詞案”以來,討論批評政府的公民是否構成“誹謗罪”似乎有些多余。經(jīng)過一輪又一輪的網(wǎng)絡輿情洗禮,如今就算是非法律專業(yè)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沒有“誹謗政府罪”,也沒有“誹謗官員罪”。而個人(包括官員)若認為有人對自己構成了“誹謗”,可以向法院遞交自訴狀。刑法上的“誹謗罪”是“以自訴為原則,以公訴為例外?!彼^例外,只有那些“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才能提起公訴。
在鄧永固這一個案里,舉報當?shù)卣`紀違法當然不是誹謗,哪怕舉報內(nèi)容失實,也不構成誹謗。至于指名道姓稱某些官員為“敗類”,這更不是誹謗。如果這些官員確實不是“敗類”,那也只是“侮辱”,而不是“捏造事實”。否則,我們每個人幾乎都有“誹謗”的嫌疑,比如我們在吵架或爭論時常常會脫口而出把對方貶低為某種低智能的動物,難道對方有權撥打“110”請警方來抓捕“誹謗嫌犯”?還有我們的“國罵”,也常常出現(xiàn)在街巷爭吵中,這種動輒問候他人女性親屬的言論較之“敗類”要惡毒得多,如果也都交由檢察機關來公訴的話,公、檢、法部門可就有得忙了。
當然,這些“誹謗”和“疑似誹謗”每天都在發(fā)生,但公權力機關并不介入,也沒有必要一一介入。知名的娛樂人物宋祖德在其博客中一會兒說周慧敏就是“集郵女星”,一會兒說賈靜雯在天津有私生女。這些博文在網(wǎng)絡流傳甚廣,影響巨大,但疑似“被誹謗”的當事人不以為然,司法也就保持著沉默。之所以公安司法機關會為了某些地方官員而不惜動用國家暴力機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這些地方公安司法機關事實上成為地方黨政官員的“私家機器”。
于司法領域,向有“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之說。十余年來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圍繞“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而努力。從這層出不窮的“公民誹謗官員案”來看,“司法地方化”的背后實則就是“司法官員化”?!办`寶帖案”中,幾位當事的警察被處分,網(wǎng)上為他們抱屈之聲不絕于耳。說民警“因辦案業(yè)務知識不精,對錯案的發(fā)生負有直接的責任”,如何能夠服眾?誹謗罪的常識,只要看過刑法就能明了,無需“精通”也能依法執(zhí)法。民警豈會不知“誹謗罪”的定義,之所以有懷揣“誹謗罪”令箭跨省抓捕之雷霆行動,多半是源于當?shù)馗哳I導的授意或暗示。
如果“靈寶帖案”還不能說明問題的話,請看“內(nèi)蒙帖案”。將發(fā)帖者吳保全以誹謗罪抓捕、公訴、定罪,辦案人員向媒體表示出了種種無奈。比如行使終審權的鄂爾多斯中級法院工作人員就對媒體“私下”表示,“這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一審法院一位法官也“私下”坦承,“憑我的良心,憑法律原則,我都認為他無罪。”包括控方一位檢察官也透露,當院里討論該不該訴時,有領導表示,這是市里的案子,“我們管不了?!?/p>
檢察官管不了“誹謗罪”,誰在管呢?某些地方官員,他們不但管住了正常行使批評權的網(wǎng)民,還管住了本該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這一畸形的權力生態(tài)若不破解,因言獲罪的“公民誹謗官員案”還將繼續(xù)沖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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