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輛水泥罐車撞人后駕車逃逸,恰巧被看見這一幕的公交司機立即開著載有乘客的車追趕,最終將肇事車逼停。(《西安晚報》1月19日)
公交司機不管人身安全,駕駛載有乘客的公交車追趕肇事逃逸汽車,最終將肇事車逼停。司機的這種行為履行了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精神可嘉,從社會道義上講,社會無可厚非的應該給予掌聲贊揚,也值得全社會學習他的這種精神。
但是,不管是從公交車司機的職業(yè)道德出發(fā),還是按照《合同法》的有關客運合同的規(guī)定來說,公交車司機都有保障車上乘客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義務,應當及時的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而公交車司機在未經(jīng)乘客許可的前提下私自駕駛公交車追趕肇事車,實際上違背了職業(yè)道德和違反了《合同法》。
可以說,這位精神可嘉司機的履行社會責任行為的實質(zhì)是以犧牲守法和職業(yè)道德與廣大乘客的合法權(quán)利為前提、為代價的,單就這點不值得向全社會推廣。從這個角都講,駕駛載有大量乘客的公交車追趕肇事車的這種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存在問題,不值得學習,畢竟這樣做實在太危險,很容易給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損害,特別是車上的廣大乘客。
當然,不是說,公交車在遇到肇事車逃逸的情況下,履行社會責任就一定會與守法和遵守職業(yè)道德相沖突,事實上兩者是可以協(xié)調(diào),至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協(xié)調(diào)解決。一是公交車司機在追趕肇事車前,可以安排乘客下車,當然這需要耽誤一定的時間。二是公交車司機決定追趕肇事車時,可以征求廣大乘客意見,是否追趕肇事車由乘客決定。如果廣大乘客同意公交車司機追趕肇事車,那么公交車司機就可以追趕肇事車,至于帶來的危險也無須承擔。如果廣大乘客不同意公交車司機追趕肇事車,司機一是可以讓乘客下車后自己駕車追趕,另一是接受乘客的建議,停止追趕行為,但是可以向警方提供線索。這也是體現(xiàn)民主精神的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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