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陶云江一審被判刑后,將上訴狀遞交昆明市中院,因書記員工作疏忽導致上訴狀“失蹤”。一審判決生效,陶云江坐牢7年。近日,昆明市中院承認存在工作失誤,將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8月26日《京華時報》)
“失誤”,詞典里的解釋為:差錯;過錯。人,不是神,日常工作中,在所難免會出現(xiàn)這樣或那樣的差錯與失誤。但無論如何,出現(xiàn)失誤總是不應該的。其為責任心不強,麻痹大意,瀆職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出現(xiàn)了失誤,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從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失誤再度發(fā)生,將失誤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
問題是現(xiàn)在的“失誤”卻成了筐,啥事都能往里裝。工作上馬大哈出現(xiàn)差錯,輕松一句“工作失誤”就萬事大吉。以至于“失誤”不斷:公安“失誤”無辜抓人,平民百姓無辜成了“網(wǎng)上逃犯”;法院“失誤”判錯案,將無辜者錯殺;醫(yī)生“失誤”,將嬰兒檢查為梅毒、艾滋及亂收費;手術(shù)“失誤”割錯器官,截錯了腿;教師“失誤”打傷學生;保安“失誤”打錯了人;銀行“失誤”,讓儲戶損失數(shù)十萬;安全管理“失誤”,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明明是工作不負責任,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是嚴重失職、瀆職的犯罪行為,也以“失誤”為借口或擋箭牌,一推六二五。
如今,為何“失誤”成了人們推卸責任的口頭禪,成為頻率較高的常用詞?這是因為人們對“失誤”的縱容以及對“失誤”付出的成本太低。往往個人“失誤”造成的損失,卻由“集體負責”,老共自然成了冤大頭。
對于工作上造成小小的失誤,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事故,可以原諒,亦可從小的失誤中吸取教訓。但是,對于那些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失誤”的,給人民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犯罪行為,豈能以“失誤”來搪塞。因“失誤”造成的損失,以及“失誤”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后果,必須依法從嚴查處。不能讓失誤成了“筐”,大小“失誤”都往里裝。如不提高“失誤”的成本,還會有更多的“失誤”誤國害民,它就是成為危害和諧社會的最大隱患和“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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