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院學者陳占彪先生在11月7日的《南方都市報》上發(fā)表題為《叫囂“我爸是高干”仍被正法的“官二代”》的文章,文中回顧了上世紀80年代嚴打時,上海高干子弟陳小蒙、胡曉陽利用“官二代”身份強奸、猥褻婦女,最終被槍斃的案件。陳小蒙等人曾對受害者公開叫囂:“你去告好了,我們是高干子弟,不怕的!”
某交通肇事者一句“我爸是李剛”撥動了全社會的敏感神經(jīng),回顧二十多年前懲辦不法“官二代”的歷史,的確能“提供鏡鑒”。只是還應該點明:游離于現(xiàn)代法治之外的“嚴打”絕不是遏制“官二代”違法的良藥。
按當年的權(quán)威說法,1981年至1984年間,一撥官二代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跳舞(即“黑燈舞”、“貼面舞”)、幫助調(diào)動工作等名義,誘騙婦女進行強奸、奸淫、猥褻,共輪奸、強奸婦女9名(其中3名未遂),奸淫、猥褻婦女42名,陳小蒙等三名主犯被處以極刑(其中“奸淫”一詞是當年“流氓罪”里的特定術語)。以現(xiàn)在法律觀之,當年的判決雖然有偏重之嫌,但還是合乎正義的。
1980年代的嚴打?qū)τ谡啴敃r混亂的社會秩序有積極意義,但也有嚴重弊病,比如嚴打過程中的分派指標抓人、刑訊逼供、權(quán)大于法、枉顧當事人起碼的訴訟權(quán)利等做法催生出許多冤案、荒唐案件。
陳先生在文中寫道,對于陳小蒙的伏法,一位西方外交官說:“他們是以任何人都無法反對的罪名懲辦的”。
但實際上,西方主流媒體對嚴打中出現(xiàn)的問題,還是頗多微詞。比如,1980年的《刑事訴訟法》就規(guī)定:死刑不應示眾。但在嚴打中,這條法律就被踐踏了,1984年一期美國《新聞周刊》刊登了廣西桂林嚴打中處決犯人的照片,引起當時宣傳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視,之后兩度聯(lián)合下文強調(diào)不得游街示眾,“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最近,我國多地司法部門和警方搞“嫌疑人示眾”、“小姐游街”,這種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做法顯然與1980年代的嚴打有淵源關系。
嚴打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不能從制度上杜絕陳小蒙們的產(chǎn)生,這很難說是正義的勝利、法律的勝利。比如,陳小蒙犯罪集團從1981年就開始作案,直到1984年的嚴打中才覆滅,這本身就很說明問題。
這就好比,明代立國之初,皇帝朱元璋想出了一套千奇百怪的“廉政”辦法,規(guī)定貪污八十貫就可判絞刑,在全國各地建了貪官剝皮亭,甚至他還規(guī)定,老百姓若覺得官員貪污枉法了,可以把官員直接拿草繩綁了,到南京去告御狀。結(jié)果呢?明朝政治還是腐敗黑暗。
防止官二代之類強梁欺霸,和防止官一代腐敗一樣,良方無非是:司法獨立、輿論監(jiān)督、制衡權(quán)力……。運動式的嚴打,絕不是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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