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二審草案稿同時規(guī)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12月21日《北京晚報》)
酒后駕車特別是醉駕的危害顯而易見。酒后駕車會造成駕駛人注意力下降,對交通狀況觀察不細、判斷不準、反應遲鈍、操作失當等,是誘發(fā)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血淋淋的醉駕教訓令人觸目驚心。以往在處理酒后駕車問題時,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嚴,執(zhí)法不給力,酒后駕車屢禁不止。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08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qū)飆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佛山黎景全醉駕案、成都孫偉銘醉酒案、南京張明寶醉駕案,都是醉駕典型案例。
繼“危險駕駛”入罪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此次修法體現了重典整治交通違法行為,警示駕駛員克服僥幸心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姿態(tài)。也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
資料顯示,國外對酒駕的懲罰非常嚴厲。在美國,醉酒駕車即便是沒有發(fā)生人身傷害,一旦被查出駕駛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標準,就會被拘留關押,最低的可判1周監(jiān)禁,重的可以判1年監(jiān)禁。在日本,醉酒駕駛處兩年以下徒刑或10萬日元以下罰款。帶有酒味駕駛者,處 3個月以下徒刑或5萬日元罰金。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2mg/100ml,重者將坐牢兩年,輕者被扣駕駛證一年。 在新加坡:酒后駕駛,重犯者強制監(jiān)禁1年。累犯者將面臨最長10年的監(jiān)禁。
而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3個月;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拘留15日,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屬于治安處罰的范疇,對于一些不長記性駕駛員與“我爸是李剛”的“官二代”、“富二代”來說,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釀成人命,仍難以警醒酒駕馬路殺手。從這個角度講,刑法擬規(guī)定,酒駕不論情節(jié)一律拘役,“拘役”與拘留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從刑法高度整治酒駕。傳遞出的重典整治信號讓人期待。而且酒駕一律拘役的剛性規(guī)定,讓酒駕者、執(zhí)法者可鉆的空子越來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違法領域“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但是,換個角度看,危險駕駛入罪,酒駕一律拘役,只是重視交通安全,保護民眾生命財產的一個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駕、醉駕惡行要立法更要執(zhí)法。從執(zhí)法效率、維護交通安全持續(xù)性的角度考慮,執(zhí)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門日常監(jiān)管嚴格、到位是關鍵。整治酒后駕車,不能局限于殺雞儆猴用重典,掀整治風暴,而要著眼長遠,一以貫之。前移監(jiān)管關口,提高法律制度執(zhí)行力。一旦相關法律生效,交警部門要主動出擊,勤于到交通一線查處違規(guī)駕駛行為,并認真受理舉報,嚴格依法處罰,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被“我爸是李剛”潛規(guī)則,切實減少交通事故,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沒有配套監(jiān)督問責機制跟進,如果交警執(zhí)法不嚴,選擇性執(zhí)法,酒駕一律拘役,可能會成為一張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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