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需要幫助的人捐款,不少人都愿意解囊相助,但最近湖南省長沙縣一位教師向媒體反映稱,從去年開始,“捐款”成了工資單上固定的一項,讓他不解又不愿。這又是怎么回事兒?“捐款”的外衣里還包裹著什么?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9月1日《北京晨報》)
幫扶困難群眾,其心可嘉。但通過捐款,且是強制“一天一元捐”的方式來進行,其合法性則相當值得懷疑。
“一天一元捐”可以,但“強制”不行。當捐款具有了“強制性”,這便是“以行政指導為名,而行強制為實”,成為了一種變相的攤派和收費。而所有的收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否則便是違法的亂攤派、亂收費。
是否捐款,這與教師的道理覺悟高與低完全是兩碼事。這小小的一元錢,也是老師的私人財產。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屬于法律保留事項,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合法征收公民財產。在未經過立法機關討論、公眾參與的前提下,任何稅收、費用的征收都應被認為是違法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權。更何況,這樣的愛心基金并不是公眾自愿捐款所得,其形成后,公眾亦無法對之使用進行監(jiān)督。無法確定其是否真的被用于困難群眾的幫助,還是用于了成立相關愛心基金管理辦公室等臨時性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或公款消費?
幫扶貧困,這本應該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公民的納稅就是最好的幫扶貧困基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強制的“一天一元捐”就是將本屬于政府義務的職責轉嫁給教師,且整體游離于法律監(jiān)督之外,危害甚大。
政府部門積極謀劃幫扶困難群眾,其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十七大提出的要關注“民生”,其指導思想應該是讓各級政府盡力壓縮行政開支,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將公共資金更多地投入到弱勢群體的幫助上去,而絕非要各級政府通過再征稅賦等擾民的方式來幫助弱勢群體。在憲法已將“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予以確定十多年后的今天,各級地方政府在執(zhí)政時理應時刻將“依法治國”的治國方針時刻牢記在心,不能再象以前那樣動不動行政拍板,以人治的方式行為,以免好心反而辦了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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