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高考”可下放 招生指標須上劃
www.fjnet.cn?2012-09-03 16:29? 何 勇?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8月31日晚,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f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shù)貐⒓由龑W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稱,相關意見已獲國務院批準,在因地制宜的方針指導下,各省區(qū)市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于2012年底前出臺。(9月1日《京華時報》) 廣大農(nóng)民工進入發(fā)達城市,為發(fā)達地區(qū)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跟隨農(nóng)民工一起入城的農(nóng)民工子女在教育權利上始終得不到平等對待,尤其是在“異地高考”上,不得不回老家讀書、參加高考,成為二等學生,嚴重侵犯了農(nóng)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招致全社會的強烈不滿?,F(xiàn)在國務院正式批準“異地高考”政策,應當說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是對農(nóng)民工及其子女教育權的保護,也是順應民意的做法,值得肯定。 事實上“異地高考”政策一直難以落實,主要集中在極少數(shù)省份,就是高考競爭力相對較小的省份,以4個直轄市、少數(shù)幾個經(jīng)濟發(fā)達的東部沿海省份和整體人口較少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為代表,而廣大人口規(guī)模較大的中西部省份對落實“異地高考”政策并無太大阻力。因為對于考生來說,只要在高考競爭力小的省份“異地高考”才具有優(yōu)惠,相反在像在安徽、河南、山東等競爭力本身就非常激烈的身份“異地高考”,不但沒有實惠可得,還利益受損,得不償失。從這個角度說,為了確保“異地高考”政策能夠因地制宜,結合各省實際,將政策的落實和執(zhí)行權下放給地方,讓地方擁有靈活性,這么做無可厚非。 不過,為了保證“異地高考”政策切實落實,不流于形式,并保障“異地高考”考生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筆者認為,“異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可以下放,但是,各所高校的招生指標,尤其是高考招生指標的分配必須上劃、上收,不能交給各省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自身,必須由教育部統(tǒng)籌全國各省的考生人數(shù)通盤考慮。 說白了,全國高校招生指標在各省的分配標準,只有一個參考依據(jù),就是根據(jù)各省考生基數(shù)平均分配,四舍五入,不讓一個省的考生占便宜。只有考生在各個省參加高考的機會均等,“異地高考”政策才不會成為高考移民的綠色通道,才不會讓廣大競爭激烈的身份的考生扎堆跑去北京、上海這類城市或省份參加高考。 總而言之,只要落實“異地高考”政策,就必須保證政策的公平,就必須讓考生在任何一地參加高考,錄取的機會是均等的,不能在落實“異地高考”政策的同時,制造新的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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