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首次“打買”具有里程碑意義
www.fjnet.cn?2013-04-28 15:34? 毛開云?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團伙拐賣兒童案件做出判決,拐賣主犯被判處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買家同樣被判刑,這在河南省尚屬首次。(4月28日中廣網(wǎng)) 河南打擊人口拐賣犯罪,首次對被拐人口買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現(xiàn)實意義。必須“賣買”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懾拐賣兒童的違法罪犯行為。 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買來的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或沒有阻礙解救行動的,往往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以批評教育為主。正是這樣的“縱容”,導致拐賣兒童行為猖獗。長期以來,打擊拐賣人口的行動,多數(shù)仍集中在對“拐”和“賣”的制裁上,對于人口的“買家”,卻很少涉及,這也是拐賣現(xiàn)象難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應該涉及到各個環(huán)節(jié),比如,有拐騙、綁架、中轉(zhuǎn)等行為之一,以出賣為目的的,都應該構(gòu)成犯罪。由于對買主打擊力度小,甚至根本沒有打擊,才導致了拐賣市場打而不絕。眾所周知,沒有收買就沒辦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賣”或“打買”任何一方,必須兩方同時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兒童的安全感、打出群眾的滿意度、打出社會的和諧。 當然,“打賣”和“打買”一起打,還必須得到法律的支持。為此,無論是《刑法》還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都應該進行適當修改——其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應改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刑法》和《意見》尚未作出修改前,法官更應該拿捏好“可以”這個分寸——既然有“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就有“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應該充分用好“酌量裁定權(quán)”。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審判長袁小鋼表示,下一步會對買售行為進行分門別類的處理,比如,阻礙公安機關解救的,收買過又再次收買,讓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賣淫,盜竊其他非法活動的收買,更是打擊的重點。這些做法無疑值得借鑒和推廣。河南首次對收買被拐兒童一方進行量刑,既表明了法院“打拐”既“打賣”又“打買”的決心,也讓人民看到了“打拐”行動的希望。 |
- 責任編輯:唐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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