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超期羈押、深挖余罪”是現(xiàn)行看守所管理體制的四大弊端。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確立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非法證據(jù)排除和訊問全程錄音、錄像等規(guī)則,這在現(xiàn)行的《看守所條例》里多為空白。公安部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將對此進行修正,“躲貓貓”、“喝水死”等引發(fā)公眾質疑的事件或將終結。 “‘躲貓貓’等引發(fā)公眾質疑的事件或將終結”,不過是媒體的一廂情愿,因為,只要是現(xiàn)行看守所體制不改,偵押分離不能實現(xiàn),各種發(fā)生于看守所的弊端就不能得到根治,怪異現(xiàn)象就不可能絕跡。 在現(xiàn)行體制下,看守所和偵查機關都屬于公安系統(tǒng),都在一個公安局長領導之下。因此,盡管有分工不同,但打擊犯罪、服務于偵查的大目標是一致的。在這種體制內,在服務于偵查的目標之下,各種侵犯人權的現(xiàn)象就可能出現(xiàn),比如:看守所對被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收押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允許偵查機關以各種名義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甚至默許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千方百計配合偵查機關對律師和家屬會見權進行刁難,甚至法律都沒有限制,但看守所自己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卻規(guī)定,家屬在法院開庭前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經(jīng)申請讓辦案部門同意;看守所也往往配合偵查機關搞“獄偵”,在著名的浙江叔侄冤案中,就有看守所配合偵查機關搞“獄偵耳目”制造冤案的問題。 當然,在“躲貓貓”等事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內部對看守所也進行一系列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逐漸實現(xiàn)了內部的職能中立。例如,公安部要求在縣市兩級分管看守所和偵查的副局長必須是兩個人,這樣形成領導人事上的相互制約。這些改革,對于遏制看守所內發(fā)生的刑訊逼供等問題有相當?shù)男Ч?,但是,無論怎么改,看守所和偵查機關仍然是一家人,正如有學者所說“公安局在破大案要案的時候,壓力來了,要求看守所配合偵查,你說讓看守所所長怎么辦?” 因此,要清除發(fā)生在看守所內的弊端,必須改革看守所的管理體制,讓“偵押分離”。只有看守所和偵查機關不再是一家人,異體監(jiān)督才更加有力。但是,這種體制的改革和“偵押分離”又是何其之難。因為,這涉及到巨大的權力和利益之爭,偵押分離,意味著看守所不再屬于公安系統(tǒng),公安的權力大大旁落,同時對于偵查也大大不利,因為看守所不會像以前那樣積極配合偵查了。甚至對于看守所的員工而言,也是老大不高興,他們中的大多數(shù)人是不愿意離開公安系統(tǒng)的。 但是,改革歷來都是改他人容易,改自己卻很難,因為改革自身就是割自己肉,而“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更難”。因此,改革不能讓被改革者自身來主導,但是,目前的《看守所法》的起草,仍然是由公安部來主導,這就很難避免 “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現(xiàn)象。法律既然由公安部來起草,他們就很可能繼續(xù)將看守所保留在公安部門,“偵押分離”就很難實現(xiàn)。 因此,要徹底改變看守所內的弊端,就必須改變看守所管理體制,實現(xiàn)偵押分離,那就必須在法律的起草上做到中立和客觀公正。建議由全國人大牽頭,組織學者、專家、律師及公檢法人士共同起草《看守所法》,讓看守所能順應司法改革的需要,順應時代對公平和正義的需要。 海之波(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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