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有限”實質(zhì)還是不作為
2014-07-17 08:47:33? ?來源:長江日報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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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局工作人員對政策、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執(zhí)行能力有限,無力對該糾紛進行調(diào)處,敬請諒解。”據(jù)《江西日報》報道,當?shù)刎S城市一位市民鄢細榮日前投訴“豐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原因是豐城市國土資源局在給其要求糾正錯誤、調(diào)處紛爭的回復中如是說。對此,有網(wǎng)友戲言如此回復無異于承認自己是“無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guān)”。(7月16日《南方都市報》) 政府部門的神回復并不鮮見,很多已然成為茶余飯后的談資,比如“我辦沒時間跟你閑扯”、 “不要考慮太長遠”等官網(wǎng)回復,不僅讓人有些啼笑皆非,也令當事人感到莫名的憤怒。 相比于已有神回復的強勢與不屑,“能力有限”的回復則是一種自我矮化與丑化。就其本意來說,并非對糾正錯誤、調(diào)處紛爭的訴求未予重視,也不是不愿意作為,而是“對政策、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執(zhí)行能力有限”而“無力作為”。簡單來說,就是“態(tài)度很端正,能力跟不上”,無力作為之下就只能選擇不作為。然而仔細推敲則發(fā)現(xiàn),其“無力作為”的理由無以立足。 一者,作為主管行政部門對自身的行政行為造成的紛爭,本就有不可推卸的調(diào)解責任,有條件利用條件,無條件創(chuàng)造條件,不應當也不可能袖手旁觀;二者,一人無力尚可以理解,總不至于所有人都無能為力,有能力履行責任是勝任崗位需要,也是公務員法最基本的要求,何以會存在“無力履行”的狀況? “能力有限”的神回復再度說明,行政不作為遠比想像中的嚴重,維權(quán)渠道不暢,訴求難以得到解決的頑疾依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對此,網(wǎng)友戲言豐城市國土資源局為“無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guān)”,其實是一種有力的抗訴和無力改變下的無奈。 豐城市國土資源局主管此事的副局長涂瓊珺稱,如果認為該局不作為,可以到法院起訴,然后該局再按照法院判決來執(zhí)行。然而諸多事實證明,行政訴訟并非維權(quán)者的首選,也未能贏得足夠的信任。囿于法院起訴難度太高和公信不足,“信訪而不信法”的現(xiàn)象較為嚴重。也正是基于維權(quán)太難的事實,有關(guān)部門和人員才有“大不了打官司”的底氣。行政權(quán)的強勢與無謂心態(tài),由此也可見一斑。產(chǎn)生神回復的根本原因,自然也需要再度審視。 “能力有限”的神回復是行政不作為的變種,也是行政權(quán)力失去控制,公眾權(quán)利無以獲得尊重的極致化表現(xiàn)。作為政風行風的風向標,監(jiān)管層面對此不應給予輕視,尤其是在當前第二批群眾路線正大力開展的語境下,這樣的神回復無疑是對活動成果的另類諷刺,其破壞力容不得小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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