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追究“喝酒死”者的責任,但也別隨意給“喝酒死”者戴上燦爛的光環(huán)。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今年初發(fā)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并簽字。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8月7日《北京晨報》) “因公犧牲”是個褒義詞。為保衛(wèi)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chǎn)和集體財產(chǎn)慷慨獻出生命的行為,稱為“因公犧牲”。想不到的是,“因公犧牲”被用在參與工作接待晚餐中“喝酒死”的民警朱璘頭上。“因公犧牲”被賦予了新的含意,成了“因公款喝酒身亡”,這樣的詞意顛覆,不僅是賠償或補償問題上的經(jīng)濟問題,更因為關系到那些真正“因公犧牲”者的名譽,關系著未來“因公犧牲”的認定。 平心而論,朱璘之死,參與工作接待的人都會覺得有愧,而讓其親屬得到最好的補償,也算是對死者的告慰。不過,明明是“喝酒致死”,卻不惜毀掉“因公犧牲”這個詞語,這個動靜有點兒大了。盛名之下,其實難副?!昂染浦滤馈钡拿窬飙U會因“因公犧牲”覺得愧疚和難安,真正“因公犧牲”的烈士、軍人等,恐怕也會因多了這樣一位“喝酒死”的靈魂而感到不滿與憤慨。 據(jù)報道,1月8日,祁門縣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導員康光輝與民警朱璘等5人到閃里派出所學習交流。當晚,閃里派出所安排有13人參加的“工作晚餐”,共飲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結束,朱璘下樓時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沒拉住,朱璘就側著頭部著地。朱璘后被送醫(yī)救治,最終于6月13日去世。這樣的“工作晚餐”形式明顯違反規(guī)定,即使不處分,也不應該對晚餐后倒下的朱璘以“因公犧牲”論。 紅花尚須綠葉扶持。朱璘“因公犧牲”,其他同事應得到相關方面的嘉獎才符合情理??墒?,同樣是喝酒,死去的是“因公犧牲”,健在的卻受到各種處分。5月20日,祁門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對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教導員康光輝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對閃里派出所所長鄭小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讓死者親屬補償多一點,也不能把“因公款喝酒身亡”說成是“因公犧牲”,否則,太不嚴肅了。 過去也出現(xiàn)過因接待喝酒而死的案例,雖然賠償死者親屬會有太多的爭議,但對“工作餐”“喝酒死”,不能無原則地定性。如果“喝酒死”被認定為“因公犧牲”,那可能因為“榜樣”的力量,造就出若干個“因公犧牲”者;更關鍵的是,神圣的“犧牲”被用在了一個“喝酒死”的民警身上,不僅缺乏正義性,反而很荒唐??刹蛔肪俊昂染扑馈闭叩呢熑?,但也別隨意給“喝酒死”者戴上燦爛的光環(h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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