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元巨款捐贈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于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1年,刑期由一審的14年改判為15年。 刑法認定受賄犯罪有兩個要件: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二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黃志光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通過兒子收受商人李亞鶴的1 00萬元現(xiàn)金,并為其投資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法律規(guī)定如此明確,受賄事實如此清楚,一審法院卻對黃志光受賄100萬元的指控不予支持,讓人匪夷所思。好在廣州市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廣東高院終審時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糾正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雖然多認定100萬元受賄款只是增加了1年刑期,但此案判決的意義不可小覷。它給那些假慈善真受賄的貪腐分子敲響了警鐘,告訴他們別再玩受賄慈善的鬼把戲。這件事也給受贈方提了一個醒——一名市委書記何以出手如此大方,他哪來100萬元閑錢用于捐贈?相關寺廟如果多一份慎重,也許就能猜透背后的貓膩。(福建日報) ——浙江·晏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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