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容情的南京虐童案判決值得肯定
2015-04-20 15:23:55?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zé)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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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檢察4月19日消息,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陳述了不予起訴的四條理由。對于這一決定,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反對,稱此舉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頒布的司法解釋背道而馳。(4月20日 南京日報) 對于南京浦口區(qū)給出的四條不予起訴理由,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列明逮捕不等于刑事處罰、證據(jù)鏈已鎖定并無羈押的必要和犯罪嫌疑人缺乏主觀故意的刑罰關(guān)鍵要素,最后一條則是陳述多方當(dāng)事人的情感呼吁。不難看出,該檢察院不予起訴決定的作出并非外界討論的依情還是依法那么簡單劃界,既有法律的依據(jù),也有情感的實際考量。對此,公眾莫衷一是,有人點贊,而有人則憤慨難除,表示反對,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緣由很簡單:一方面9歲的小虎確實被養(yǎng)母毆打成輕度傷,同情孩子的成分加劇了大家的憤怒,故而往往感性的沖動大于理性的考量;另外一方面小虎對養(yǎng)母深有感情,且能獲得較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就連生母及陪審員都表示愿意寬諒,再說,養(yǎng)母也做了誠摯的道歉。 其實,對于公安部打拐辦陳士渠表示發(fā)對的意見,公眾大可不必放大看待,作為一個社會個體,他有權(quán)對個案的法律條款解讀提出個人的意見,既不能看成是行政對司法的干涉,更不會對司法判決形成否定,之所以產(chǎn)生如此多的不同聲音,根源就在于本案的情法交織的復(fù)雜性所決定的! 探究南京虐童案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予起訴的判決意義之前,我們必須審視民族傳統(tǒng)教育文化,諸如“子不教、父之過”、“棍棒之下出孝子”等等的涉嫌家暴的做法,也許記憶中很多人都有過被父母長輩體罰的記憶,也許信息閉塞不為人知,也許司空見慣,無形中很多家庭中的“棍棒”教育成了一個常態(tài)。這一方面有傳統(tǒng)家庭教育文化的影響,另外一方面也與法律、法規(guī)立法保護兒童的滯后密切相關(guān),這就是現(xiàn)狀,也是國情,而很顯然的是:縱然對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予以嚴懲,恐怕對時下我們整個民族的“棍棒”教育現(xiàn)狀難以撼動,而9歲的小虎則面臨失去良好教育和城市生活的機會,假如進而剝奪養(yǎng)母的監(jiān)護權(quán),公眾的怒火是得以些許的釋放,那么小虎又該何去何從呢? 筆者之所以肯定南京浦口區(qū)對犯罪嫌疑人的不予起訴判決,關(guān)鍵在于該檢察院既堅持依法辦案,又不拘泥于法律條文,也沒有去迎合部分公眾憤慨的情緒,而是立足于實際,考量當(dāng)事人的具體情況,一面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教育懲戒,一方面對其不予起訴以觀后效,讓其深受教訓(xùn)又能讓孩子得到十分妥當(dāng)?shù)陌仓?,不光體現(xiàn)的法律的剛性、威嚴,也彰顯法律人性化光輝的一面! 對孩子“棍棒”教育離“虐待”其實只有一步之遙,是依據(jù)傷情的輕重還是根據(jù)下手人主觀的故意,大人或者源于“愛之深、恨之切”,或者源于“狼爸、虎媽”,實在難以從定量角度予以準確判斷,這都決定了本起案件判決的復(fù)雜性和方向標式意義。其實也是在特定國情情況下,相類似的案件判決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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