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一個關于“人販子應不應該判死刑”的話題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經(jīng)過十幾個小時持續(xù)發(fā)酵,轉(zhuǎn)載或評論該話題的網(wǎng)民不計其數(shù),大家紛紛留言表達自己的看法。(6月18日《深圳晚報》) 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shù)量較少,比如在2010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 從現(xiàn)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叭素溩右宦膳兴佬獭?,不區(qū)分情節(jié),“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xiàn)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fā)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 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F(xiàn)代法治精神的論調(diào),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wǎng)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wǎng)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 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fā),但對人販子的刑罰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yǎng)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zhì)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diào)。 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diào)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wǎng)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diào)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收養(yǎng)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yǎng)、領養(yǎng)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yǎng)救助,讓困難家庭養(yǎng)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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