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16時,一篇題為《億萬富翁實名舉報沅陵縣長,龔琪千萬索賄受賄的事實》的網帖開始在網上熱傳,網帖列舉了龔琪“多宗罪”。舉報人為湖南商人向杰,其在舉報信中稱,為避免當?shù)卣ゲ?,已逃離懷化。13日下午,龔琪告訴澎湃新聞,舉報人向杰是當?shù)氐摹昂谏鐣?,沅陵縣委縣政府相關部門9月10日已經召開專題會議,對其啟動抓捕程序。 舉報不到24小時,沅陵縣委互聯(lián)網宣傳管理辦公室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沅陵發(fā)布”回應:龔琪同志回應從未收禮;網帖所謂的“舉報”缺乏依據(jù),是故意報復政府主要負責人行為。 縣長遭人舉報索賄受賄,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官方平臺做出回應,進行一些情況說明,本身是非常必要的。這一方面是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調查。但僅僅依據(jù)政府部門掌握的信息,就認定該舉報缺乏依據(jù),并斷言是“故意報復政府主要負責人行為”,則顯然為時過早,也很容易陷入政府為個別官員“背書”的尷尬境地。 從沅陵縣委互聯(lián)網宣傳管理辦公室的回應看,不可否認,向杰的舉報有多處漏洞。比如除向杰本人外,其他能聯(lián)系到的署名“舉報人”均表示對帖文不知情。但這只能說明向杰的舉報有瑕疵,而不能證明舉報本身的真實性。再比如,回應中稱“龔琪同志回應從未收禮”,被舉報人的自我辯護之詞,又有多大的可信度?更重要的是,如果是一般的道德、作風問題,可以通過內部調查來澄清,而官員索賄受賄涉嫌刑事犯罪,必須走法律程序來判定是非,豈能由官方的通告來定性為“故意報復”? 縣長龔琪是否有索賄受賄的行為,向杰的舉報是否惡意報復,只有在縝密而客觀的調查后才能得出有公信力的結論。官員過于草率地下結論,固然有出于維護官員本人以及政府形象的考量,但由于缺乏程序正義,很容易給人一種“護丑”的感受。 沅陵縣委互聯(lián)網宣傳管理辦公室之所以毫無顧忌地斷言,向杰的舉報是“故意報復政府主要負責人行為”,恐怕還是出于這樣一種邏輯——回應中多次提到,向杰非法開發(fā)小產權房、賣地,遭村民聯(lián)合舉報,以及非法經營,造成砂石價格虛高、稅收流失等問題。龔琪也向媒體表示,向杰是當?shù)氐摹昂谏鐣?。這樣一個劣跡斑斑、名聲不佳的人,他的舉報可信嗎,甚至他有什么資格舉報?肯定是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且不要說這些問題還未經證實,即便證實,也不影響向杰舉報的正當性。首先,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任何公民都有檢舉和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其次,向杰的問題歸向杰,龔琪的問題歸龔琪,一碼歸一碼,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因為向杰有涉黑嫌疑,就懷疑動機不良,從而否認其舉報的可信性。事實上,一個人舉報的動機,絲毫不影響其舉報的內容。如果較真一點的話,我們還可以問一句:既然向杰問題多多,為何一直安然無事,當?shù)卣欠裼袨^職之嫌?而一旦向杰舉報縣長,當?shù)卣懔⒓磫幼ゲ冻绦颍?/p> 你舉報我索賄受賄,我就告你“黑社會”,你若不語,你我便相安無事。在這場舉報人與官員的“互撕”中,顯然有著太多的信息空白需要填補,因此也絕不能止于當事雙方的自說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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