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lián)合省內(nèi)8部門發(fā)文,要求“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明確提出,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轉(zhuǎn)入專門學校就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稱,轉(zhuǎn)入專門學校目前實行“三同意原則”,即本人、學校及家長均同意,以保障未成年人權(quán)益。因此,目前國內(nèi)各地“專門學?!逼毡榇嬖谏床蛔銧顩r,大量需要特別看護的未成年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專門教育。 根據(jù)湖北省的意見,所謂“專門學?!保粗冈?jīng)的“工讀學?!保跐M足九年義務教育的同時,對在校學生實施重點看護。一般來說,專門學校的管理更為嚴格,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有“懲戒”未成年施暴者的意味。因此,是否要求施暴者進入專門學校,應設置科學公正的程序,盡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而非拘泥于“三同意原則”。 近年來,校園暴力、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fā)生,且很多事件情節(jié)極其惡劣,令人發(fā)指。但普通學校卻無法對學生行使相應的干預、矯正、懲戒等權(quán)力。而且,多數(shù)中小學在校生未滿16周歲,甚至未滿14周歲,即便其非常頑皮難以管教,甚至對他人施暴造成嚴重后果,也無法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遑論刑事制裁。即當前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讓犯錯學生認識到規(guī)則的重要意義和對他人權(quán)利的尊重。 就讀專門學校則是一個不錯的選項。讓施暴者進入專門學校,既可以避免其在普通學校繼續(xù)無法無天,欺凌他人,又可以避免被普通學?!皰仐墶焙罅髀渖鐣呱闲奥?,還可以施加更嚴格的教育乃至懲戒措施以矯正其不良行為,挽救迷失的靈魂。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fā)的《關(guān)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也指出,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xiàn)記入學生綜合素質(zhì)評價,必要時轉(zhuǎn)入專門學校就讀。 但目前的“三同意原則”卻成了阻礙施暴者就讀專門學校的主要障礙。由于一些人對專門學校及工讀學校還存在誤解,認為工讀學校的名聲不好。加之這些學校管理較為嚴格,甚至有可能“采取適當?shù)某C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一些父母很可能基于嬌慣溺愛子女角度出發(fā),拒絕將施暴者轉(zhuǎn)入專門學校,施暴者本人可能更不樂意。這樣一來,專門學校自然會形同虛設,很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應當說,“三同意原則”旨在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屬于程序正義。但遺憾的是,該原則唯獨沒有考慮受害人意見,這樣的程序正義其實欠缺科學性和合理性,不是真正的程序正義。要知道,校園暴力的受害者基本上均是未成年人,這些人的身心創(chuàng)傷更應該得到及時撫慰,其合法權(quán)益更不能被漠視。本身施暴者有錯在先,要是再回避矛盾,以保護權(quán)益為名不敢觸動施暴者利益,受害人將更加感受不到公平正義和制度溫暖。譬如,施暴者如果繼續(xù)與受害人同處一個學校,很可能還會發(fā)生暴力或欺凌事件,讓受害人雪上加霜。 因此,是否讓施暴者就讀專門學校,應摒棄“三同意原則”,注重參考受害人意見?;蛘哒f,可從更為超脫的第三方立場出發(fā),不被受害人或施暴者“意見”羈絆。如要求心理專家及教育專家對施暴者的心理和人格作出全面評估鑒定,并在此基礎上舉行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機構(gòu)、公益組織、受害人、施暴者共同參與的聽證。以更加科學、合理、妥善地對待施暴者,讓應該接受專門教育者接受適當教育,成長為健全的社會個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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