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女)、李某(男)于1994年5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5年4月登記結婚?;楹蟪跗陔p方感情較好,但因李某生性懶惰、好賭,對家庭不負責任,致雙方常因經(jīng)濟等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且愈演愈烈,自2006年起雙方雖同居一室,但長期分居,互不盡夫妻義務,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張某曾起訴與李某離婚,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然分居,夫妻關系未見改善,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僅有共同居住的拆遷安置房一套。張某在超市做營業(yè)員,月收入僅有千元,除用于生活開支外還要供女兒讀書,李某無業(yè),李某老母親隨其共同生活。在訴訟過程中李某表示如果張某答應放棄其共同財產的應得部分就同意離婚,否則永遠不同意離婚。張某表示對房屋可暫不處理,但堅決要求離婚。
評析:
雙方均生活困難,共同居住的房屋如何分割才具有可行性?
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雙方婚后初期雖感情較好,但近年來常因經(jīng)濟瑣事發(fā)生矛盾,夫妻感情已逐漸疏遠,以致長期分開生活,張某為此也曾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
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離婚也是一種解脫和對人性的關懷,應得到支持。故本案中李某雖不同意離婚,但多年來并沒有以實際行動挽回夫妻感情,而是我行我素,張某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要求離婚,應得到法律的支持。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摋l規(guī)定在處理離婚案件中應附帶解決財產分割問題。明確了離婚糾紛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兩者地位并非相當,離婚糾紛首先應解決人身關系,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其次基于個人情況處理財產分割。
本案中,雙方?jīng)]有和好的可能,因而雙方擺脫這段婚姻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法院在綜合以上情況應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共同居住的拆遷安置房的處理,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大多分以下兩種方案:1、將房屋共同出售,分割價款;2、雙方競價,一方拿房并支付對價。但在本案兩種方案都難以施行,雙方均生活困難,僅有唯一住房且面積不大,出售后雙方均無力購買住房,居無定所,如一方得房也缺乏支付對價的能力??紤]到雙方雖同居一室但長期的分居狀態(tài)使他們適應該居住條件,雖有所不便但可維持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生活。因而對于張某主張對涉案房屋暫不處理的請求,法院應依法準予。離婚不離家在本案中具有著可行性、合理性,有別于社會中為達到某種非法目的而進行的所謂“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