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因為孩子撫養(yǎng)和前夫發(fā)生糾紛,女子多次發(fā)短信打電話辱罵前夫,后被前夫告上法庭??吹阶罱K法院判決60條辱罵短信要賠償前夫3000元并賠禮道歉,無錫女子柳如煙感覺這罵人短信著實價格不菲,悔不當初!
離婚后因為孩子糾紛不斷
2007年12月,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的羅書全與柳如煙經(jīng)過一段不溫不火的戀愛,最終登記結婚走進了婚姻的殿堂。2009年9月,柳如煙生育一子羅如寶。兒子的出生沒能讓他們的婚姻進一步鞏固,反而因為家務負擔的增加,二人兩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當兩人都感覺看清對方本質的時候,他們的婚姻走到了盡頭。2010年1月,羅書全、柳如煙兩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約定羅如寶由柳如煙撫養(yǎng)。
盡管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也許是因為孩子的牽扯,也許是藕斷絲連,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處生活。2010年6月,雙方再次產生糾紛,柳如煙一怒之下攜子回娘家居住。
到了月底,不見羅書全到家來看望他們娘兒倆,期間孩子還生病住院。柳如煙就跑到羅書全住處要求解決羅如寶的撫養(yǎng)問題。經(jīng)過一番協(xié)調,7月9日,羅書全給付了孩子的醫(yī)療費3200元。羅書全也同時要求柳如煙不要騷擾、糾纏他。
這樣,柳如煙向羅書全出具收條、保證書各一份。收條載明:“收到醫(yī)療費用3200元整。”保證書載明:“保證人現(xiàn)對羅書全作如下保證:安心、盡心照料小孩,不無故糾纏、電話騷擾羅書全,不上門尋釁滋事,不在羅書全工作單位和周圍人群散布不實言論,不作出其他影響羅書全日常工作、生活的行為;尊重羅書全及其家人,不當面或背后辱罵、謾罵對方;小孩撫養(yǎng)按原協(xié)議辦理,不向羅書全提出超出協(xié)議范圍的要求,并保證羅書全能至少每周探視小孩一次。保證人保證本人及家庭成員均能遵守上述承諾,如有違背,愿賠償羅書全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000元?!?/p>
此后,羅書全與柳如煙矛盾雖然有所緩和,但到了2010年8月底,雙方為撫養(yǎng)費給付事宜又產生了糾紛。
短信電話辱罵前夫泄憤
2010年12月,柳如煙以羅書全不給付撫養(yǎng)費為由,向其單位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2010年12月22日,柳如煙訴至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2011年1月12日經(jīng)法院調解,兒子羅如寶由羅書全撫養(yǎng)。但是,羅書全、柳如煙又因孩子的探望問題產生糾紛,柳如煙感覺羅書全阻撓她與孩子見面。
在二人爭議變更孩子撫養(yǎng)權以及法院調解后的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間,柳如煙多次采用帶有侮辱性的語言向羅書全發(fā)送手機短信息60多條,并在與羅書全手機通話時使用侮辱性語言進行謾罵。2011年1月,柳如煙以羅書全拒絕讓其看望孩子為由,還請求無錫電視臺《阿福聊齋》欄目予以幫助。
該欄目組對紛爭雙方進行了采訪,當月26日,無錫電視臺播放了采訪內容。節(jié)目播出后,羅書全很惱火,感覺這是前妻故意讓他在社會上抬不起頭來,雙方矛盾再度激化。
法院判決短信電話辱罵侵犯人格尊嚴
2011年2月10日,羅書全訴至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提交了保證書、短信息通訊記錄、手機通話錄音光盤、電視節(jié)目刻錄光盤等證據(jù)材料,請求法院判令:柳如煙立即停止對其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的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前妻柳如煙在電視節(jié)目中的陳述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羅書全名譽權的侵害;柳如煙之行為有無侵犯羅書全人格尊嚴等。
關于爭議焦點一,就本案案情反映,柳如煙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及電視臺播放節(jié)目中其陳述的內容,均未有故意損害羅書全名譽的情節(jié)。電視臺制作的電視節(jié)目在播出時已對人物姓名及形象進行處理,未使羅書全名譽受到實質損害。而柳如煙至羅書全單位等處反映情況,系其解決與羅書全之間存在的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給付糾紛的一種方式。綜上,柳如煙的行為未構成侵犯羅書全名譽權,故對羅書全該訴請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人格尊嚴是一種人的主觀認識,是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犯,應以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相結合作為判斷的標準。本案中,羅書全、柳如煙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后,因兒子撫養(yǎng)權歸屬及撫養(yǎng)費給付等問題產生爭執(zhí),雙方可以采用溝通、協(xié)商或訴訟等手段予以處理。但柳如煙卻以短信息、電話等方式對羅書全進行侮辱、謾罵,給羅書全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擾,其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常人所能接受的程度,應當認定柳如煙的上述行為已經(jīng)構成對羅書全人格尊嚴的侵犯,因而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對羅書全要求柳如煙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本案中,雙方在保證書中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進行了約定,但基于雙方曾有妥善解決糾紛的誠意,柳如煙也愿意賠禮道歉,且其侵權行為亦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因此可酌情降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shù)額,以3000元為宜。
2011年8月,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作出判決:柳如煙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羅書全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查,如不履行本項義務,則將在《無錫日報》上強制刊登柳如煙的賠禮道歉材料,費用由柳如煙負擔;柳如煙支付羅書全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羅書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柳如煙不服,向無錫市中院提起上訴。2011年10月19日,無錫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點評
侵害人格尊嚴應承擔精神賠償
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在人格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一定金錢加以撫慰的一種司法救濟,也是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性制裁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到本案,因為柳如煙的行為給羅書全造成了嚴重后果,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這既是對原告精神的一種撫慰,又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1.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損害的;2.個人隱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3.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侵害的;4.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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