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溫嶺市石塘鎮(zhèn)一農婦陳恩香因做“日日會”,24日被浙江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退還給被害人。
民間的“會”(或稱標會)原本是親友間互助性質的借貸活動,后來一些人以“月月會”、“日日會”等形式發(fā)展成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動,其后果是極易倒會,導致個別人卷款獲利,多數人血本無歸。
溫嶺市石塘鎮(zhèn)箬山一帶以海洋捕撈為主業(yè),民間資金緊張,籌資困難,民間做會盛行,這也為近年來出現的“日日會”提供了土壤。據統(tǒng)計,目前溫嶺法院已受理同類案件9件,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數是石塘鎮(zhèn)箬山一帶的農婦。
據法院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份間,陳恩香在溫嶺市石塘鎮(zhèn)箬山,以“日日會”(每月二期或三期)的形式共聚會7次,以會主的身份向不特定人員吸收會金共計223.4萬元造成了參與做會人員的巨額經濟損失。
如:2009年7月28日,陳恩香聚會一只,每節(jié)會金1萬元,她以會主身份吸收了蔡云花、陳彩娥等42人次的會金共計41萬元。
又如:2010年7月10日,陳恩香聚會一只,會金每節(jié)為2萬元,以會主身份吸收了陳彩云、陳招鳳等36人次的會金共計70萬元。
承辦該案的張法官介紹說,因為每只會的會員人數多,應會的期限短、次數多,只要某會員在某次應會時不出資或無力出資,就可能引起整個應會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倒會。如此,已多次應會但還沒有得會的會員就造成了損失。
在2010年期間,陳恩香利用吸收的會款,以其兒子的名義購買了浙J2237S小型機動車和坐落于溫嶺市區(qū)東方花苑6幢305室、306室的商品房兩套。
除了作為會主主動聚會吸納會金,陳恩香還于2009年至2010年間在梁秀琴等會主處參與做會138只,標會后得會總金額達1200萬元左右,應會應出的金額達70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恩香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以“日日會”形式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擾亂了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恩香在梁秀琴等會主處參與做會所得的會款,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數額,但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陳恩香吸收公眾資金,造成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應予以從重處罰。陳恩香用贓款購得的機動車、商品房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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