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10月,宋某離異后,經人介紹與單身的秦某相識戀愛,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某感覺身體不適,到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患有多種嚴重疾病,遂住院治療。在丈夫住院期間,秦某一直對其悉心照顧,直至丈夫病情好轉出院。出院后,秦某和宋某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對宋某護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某病情突然惡化,經醫(yī)治無效于6月20日去世。
宋某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某認為自己是宋某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間對其細致照顧護理直至丈夫去世,盡到了做妻子的義務,要求繼承丈夫的房屋產權份額。但是,三繼子女共同辯稱,此房屋是其生父宋某與生母于某的共同財產,屬生父與繼母的結婚前的財產,因此繼母無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和三個繼子女都是宋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宋某的財產均有繼承權。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間二層樓房是宋某與前妻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宋某所有。同時,因為于某先于宋玉濤去世,故她的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宋某和三個親生子女各繼承四分之一,宋某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共計八分之五。對這部分財產,秦某和三個繼子女共享繼承權,對宋某前妻于某的財產部分秦某則無權繼承。法院遂依法做出判決。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秦某對丈夫遺留的房產有無繼承權,實際上涉及的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認定問題。
在我國,財產繼承制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這種繼承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又稱無遺囑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独^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婚姻法》也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本案中,秦某和三位繼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對宋某遺留的財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三位繼子女以父親去世后留下的房產系親生父母共同財產為由拒絕繼母繼承的主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外,《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被谏鲜鲆?guī)定,秦某在繼承宋某的遺產時,不僅可以要求與三位繼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確定了秦某的法定繼承權,她的繼承份額應當怎么確定呢?是不是她和三位繼子女平均分配該房產,各得四分之一呢?這要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在確定繼承人各自的繼承份額時,首先必須對宋某遺留房屋的財產歸屬做清晰的分析。該房屋是宋玉濤與其前妻的共同財產,他們兩人各占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值。但是,宋某的前妻去世較早,因此,她那一部分產權,應由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宋某和他的三個子女繼承,各得房屋總產值的八分之一。因此,至宋某去世時,他擁有該房屋產權的八分之五。對這部分財產,秦某和三位繼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他們各自可以繼承四分之一的產權額。當然,秦某還可以依《繼承法》第13條規(guī)定的法定事由,要求適當多分。但是,對于該房屋剩余的八分之三的產權額,則在宋某的前妻去世時,已由她的三個子女繼承。因此,對該部分房產,秦某則沒有繼承權。
綜上所述,對案情的分析已經事實清楚了。該人民法院對本案中當事人有無繼承權,應當繼承多少的份額,認定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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