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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法院發(fā)布5起維護兒童權益典型案例 警惕熟人作案
jianaisc.com?2018-06-01 09:16:39? 李妙珠?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wǎng)莆田5月31日訊(本網(wǎng)記者李妙珠)31日上午,莆田仙游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近三年來該院在維護兒童合法權益方面的相關情況,并發(fā)布了5起典型案例。

近年來,仙游縣人民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的原則,扎實有效地開展少年綜合審判工作。2017年1月1日,該院將少年審判庭更名為少年與家事審判庭,在少年審判庭原來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基礎上,增加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監(jiān)護權糾紛等家事案件。

在涉少民事審判工作中,該院采取“先調解再審判”分兩步化解家事糾紛,用調解的方式緩沖矛盾;創(chuàng)立全省首家家事修復中心,探索家事糾紛案件調解新途徑、新方法;建立家庭教育引導制度,對家事案件當事人從情理法角度進行教育,盡一切可能修復破損的婚姻家庭關系;加強對家暴受害人的訴訟指導,充分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撤銷監(jiān)護權的保護性功能,與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部門建立家暴案件的協(xié)調聯(lián)動和預防、干預、救助等機制;建立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機制,落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啟動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和心理輔導機制等,全面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制度。

同時,該院通過與有關部門協(xié)作,在全縣所有61所中學開展“模擬法庭”活動,組織“法律走向社區(qū)”“巾幗送法走基層”等法律宣傳主題活動,舉行法院開放日等活動拓寬教育平臺,向廣大師生、家長傳播法律知識和防性侵知識,筑牢未成年人維權基石。

東南網(wǎng)記者從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2015年至今,該院共審結性侵、拐賣兒童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3件64人,其中強奸幼女21件24人,猥褻兒童案件9件10人,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案件2件2人,容留、引誘未成年人賣淫4件4人,拐賣兒童5件22人,綁架兒童案件2件2人;審結離婚案件3703件;審結子女撫養(yǎng)糾紛案件210件,有力維護了兒童的合法權益。

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父親出賣女兒牟利被判拐賣兒童罪

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鄭某田的妻子在醫(yī)院產(chǎn)下一名女嬰,因受重男輕女思想及家庭經(jīng)濟影響,被告人鄭某田通過被告人曾某云介紹欲將該女嬰出賣給他人。曾某云聯(lián)系被告人王某珍讓其尋找收買人。被告人王某珍在得知被告人曾某云有女嬰要販賣時,將該消息提供給被告人鄭某明。被告人鄭某明為被告人鄭某香收買該女嬰提供聯(lián)系方式。后該女嬰以人民幣56000元的價格賣給寺廟的被告人鄭某香。被告人鄭某田、曾某云、王某珍分別非法獲利人民幣32000元、14000元、10000元(被告人王某珍欲將該款用于修建廟宇)。事后,因害怕公安機關調查此事,被告人鄭某田將女嬰抱回,被告人鄭某田、曾某云、王某珍退給被告人鄭某香人民幣56000元。

法院結合五個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對鄭某田、曾某云、王某珍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五年和三年,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分別判處鄭某香、鄭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和六個月,并對王某珍、鄭某香、鄭某明三人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父母以獲利為目的,將自己親生孩子賣給他人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將原來規(guī)定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正為“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就是說只要有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將更有利打擊買方市場,維護兒童合法權益。

鄭某田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自己的親生女兒賣給他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間送養(yǎng)行為。根據(jù)《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6條“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的規(guī)定,被告人鄭某田及為鄭某田出賣親生女兒提供居間介紹的曾某云、王某珍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案例二:

教師課堂上當眾猥褻女學生獲刑

被告人鄭某某系仙游縣某小學的教導主任,于2015年9月至案發(fā)前擔任該小學四年級某班級的數(shù)學老師。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間,被告人鄭某某利用該班級十三名女學生在教室講臺提問、答題或到辦公室?guī)兔Ω脑嚲碇畽C,用手或腳對女學生的臀部、陰部等部位進行猥褻。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而在公共場所當眾進行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老師利用自身職位優(yōu)勢侵犯兒童身體權益的典型案件。近年來,老師侵犯學生的案件屢見不鮮,如何監(jiān)督老師的行為以及加強孩子的防范意識成為問題所在。

家長要從一定年齡就開始對孩子進行必要的性教育,讓孩子對一些逾距的行為有防范心理,避免受到侵害,一旦發(fā)現(xiàn)孩子有不對勁的地方,要耐心對孩子勸慰,并且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教師師德師規(guī)的培訓,對于家長反映有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教師,要迅速啟動相關調查機制;對那些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老師做出相應的處罰,并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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