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只當“裁判員”
現(xiàn)行《拆遷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在城市房屋拆遷問題上,政府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因此設置了“拆遷人”這個角色。除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只要具備相關條件,經(jīng)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得到批準后即可成為拆遷人。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全部由拆遷人負責。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上達不成協(xié)議或發(fā)生糾紛時,由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不服從裁決,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走的,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行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上述規(guī)定,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存在問題。
第一,《拆遷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沖突。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是國家的行政行為,由行政部門即人民政府行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拆遷條例》把應該由政府行使的行政權交給其他社會經(jīng)濟組織,顯然是不妥的。
第二,按照《拆遷條例》,取得拆遷許可證成為拆遷人的前提之一,就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合法房屋建筑所有人即被拆遷人早就擁有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在還未通過征收、補償程序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政府又給拆遷人頒發(fā)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證,顯然是“一女兩嫁”,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第三,征收行為既然是國家的行政行為,作為一個完整的行為,還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這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必須親歷親為。那種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的指導思想,顯然有悖于《物權法》。
那么,應該由誰來擔當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裁判員呢?筆者認為,應該依法由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征收行為的政府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的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自身合法財產(chǎn)權受到非法侵犯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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