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參加朝陽區(qū)政府建設工程項目、采購項目等招標的企業(yè)將先過一道“廉潔門檻”,提供檢察機關開具的“無行賄犯罪證明”。(6月22日《新京報》)
應當肯定,企事業(yè)單位、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沒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方具備承接項目的準入資格,這個規(guī)定本身沒有錯,而且理所應當。問題是,僅憑一張“無行賄犯罪證明”,就真的能斷定投標企業(yè)是清廉的嗎?這不能不令人疑云竇生。
其實,開具“無行賄犯罪證明”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有人開玩笑地問:難道還要給行賄者開具“有行賄犯罪證明”不成?事實上,行賄者的“狐貍尾巴”一旦暴露,就已被檢方“捉拿”歸案,怎么可能還去參加工程項目的投標?當然更用不著求爹爹告奶奶地去辦“有行賄犯罪證明”了。而對于一些真正清廉的企業(yè)和商家,相信大家也有目共睹,又何必勞檢方開具“無行賄犯罪證明”?這不是“江邊上賣水——多此一舉”嗎?
還需要指出的是,能弄到“無行賄犯罪證明”的,也并不等于自己是“清廉”的,只不過是自己的“運氣”好,一些腐敗行為暫時未“見光”而已。的確,以“官商勾結(jié)、權錢交易”為代表的腐敗行為,不可能在大庭廣眾之前上演,而都是在暗底下秘密進行。又因知道“露馬腳”的嚴重后果,即便是靠行賄來大發(fā)橫財?shù)纳碳?,也不會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甚至還會像變形蟲一樣伸出一條“清廉”的偽足,讓人“信以為真”。
在這種情況下,檢方開具的“無行賄犯罪證明”,肯定缺乏“科學含量”,徒具觀賞價值,甚至會起到助紂為虐的反作用。所以,僅憑“無行賄犯罪證明”就能斷定某企業(yè)是“清廉”的,實在是太荒唐。一言以蔽之,實施建設工程及政府采購領域的廉潔準入制度,關鍵是要出實招、動真格,務求標本兼治,而不是習慣于在一些無關緊要的形式主義的東西上傷精費神。
毋庸諱言,只有針對招投標制度存在的缺陷改革招投標制度,樹立招投標制度的權威性,徹底破除招投標中出現(xiàn)的“潛規(guī)則”,并始終不渝地堅持信息公開原則,坦然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才是有力打擊工程建設及政府采購領域中腐敗現(xiàn)象的良策。正如對一只下臭蛋的母雞,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殺掉那只母雞,同時也必須打碎那些臭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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