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人才”不是從輕改判的理由
www.fjnet.cn?2012-12-06 14:31? 楊立波?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12月3日,江西農業(yè)大學原副校長廖為明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一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楊維國、蔡麗要求廖為明賠償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元的訴訟請求,并撤銷了一審法院關于廖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最終判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12月4日大江網) 為何改為輕判?南昌中院給出的理由之一是:“廖為明系我國農業(yè)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比绱艘浴案呖萍既瞬拧睘闂l件從輕處罰,法內開恩,于法無據,也難以服眾。 首先,“高科技人才”并不是與投案自首、積極賠償類似,不是量刑的一個法定或酌定情節(jié)。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否認高科技人才及其所做貢獻的價值,而是在判決后服刑改造階段,可以把罪犯的特殊人才的特殊貢獻作為減刑的依據,旨在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改過自新,二者絕不能混為一談。其次,即便廖為明是我國農業(yè)領域高科技人才,曾經做出過巨大的社會貢獻,但他酒后駕車,造成2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這是“罪”,二者也不能混為一談,否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無從談起。第三,既然,“醉駕入刑”的立法本意就是嚴厲打擊醉駕,那么在審判時就不宜“法內施恩”,把鞭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事實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義就是,任何公民,只要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沒有“法內施恩”的特權。否則,一些才能卓越的人對法律的敬畏感降低,甚至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而其間接的后果可能是,法律尊嚴被嚴重損害,法律“公信力”大打折扣。 □ 楊立波(安陸 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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