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學習宣傳檢察官張飚的先進事跡,堅持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張飚,是張高平叔侄錯案得以糾正的關鍵人物?,F(xiàn)在,張高平案進展如何?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張氏叔侄強奸案與蕭山5青年劫殺案這兩起冤錯案件都已經得到糾正。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qū)分程度、情節(jié)。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還不一樣。在這兩個案件中,沒有發(fā)現(xiàn)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組織內部,按照黨紀政紀來問責。 去年,浙江高院啟動國家賠償工作,兩冤案的所有賠償請求人均放棄了向最高法院申請賠償的權利。應當說,司法體系對于這兩起案件的反思是深刻的,這一點,可以從國家賠償金額看出。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的110萬元賠償金于張氏叔侄而言并不算多,但對于一向“節(jié)儉持家”的國家賠償金而言卻一點不少。按照通常做法,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不會超過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的50%,目前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國家賠償中支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超30萬元的。此次浙江高院賠付張高平叔侄精神損害賠償45萬元,已創(chuàng)下了歷史紀錄。國家賠償自然無法彌補冤獄者在這些年間所遭遇的不幸與折磨,但是提升精神損害賠償金額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表達司法對于不幸者的善意,以及對于冤假錯案的深刻反思。 但是,更多的民眾把目光投向了當初制造冤案的那群人。此次浙江高院院長說對造成錯案人的追責是在組織內部的,顯然未能讓民意滿意。筆者一直認為,國家賠償制度應當具備向個人追責的機制,也就是說,國家財政不能為個人的所有錯誤埋單。因此,司法人員的錯誤是必須予以區(qū)別的,而且“錯誤”的外延隨著時代發(fā)展有所不同。我們承認,無論在哪個國家,徹底杜絕錯案都是一個無法抵達的目標。但是,通過優(yōu)化司法環(huán)境,完善訴訟程序,加強制約監(jiān)督,依靠制度最大限度減少錯案還是可能的。在浙江兩冤案發(fā)生的年代,“命案必破”不僅僅是口號,而且是實實在在的壓力,這是由當時的司法理念所導致的,在這個指導原則下的個人有時身不由己,所以涉案的司法機關在表達歉意、承認錯誤的同時,不止一次透露出其中的艱難與無奈。如果輕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諾,進而將“批捕準確率100%”、“起訴定罪率100%”作為“政績”或“考核指標”,必然會使個別偵控部門在功利心的驅使下“明知故犯”。 近年來,一種與“命案必破”截然相反的司法理念逐步成為主流——疑罪從無,同時把刑訊逼供放到嚴厲管控的籠子里。繼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和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之后,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司法理念、證據審查機制、訴訟程序、審核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幾方面對法院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可以看出,這個主流司法理念正在通過一系列規(guī)制予以確立。也就是說,在當今的司法領域,“錯誤”的外延應該是隨之擴大的。當年可以以辦案指標等束縛為理由予以免除“故意制造冤案”的責任,那么在今日,刑訊逼供這制造冤案的罪魁禍首,就不可能獲得任何免責的理由。而在疑罪從輕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為前提,必然篡改和異化疑罪從無。因此,實行疑罪從輕,本質上是對刑訊逼供這一野蠻司法的袒護、容忍與認同。 在新的司法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公開成為重要價值取向,那么所謂“錯誤”就變得異常明顯,且責任不容推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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