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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是個人的政治倫理選擇

2014-04-28 12:58? 付小為?來源:長江日報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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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歲月號”沉船事件已經過去十多天,相關善后工作仍在緊張進行中。

昨天上午,韓國國務總理鄭烘原召開緊急發(fā)布會,在對政府事先預防和事后救援方面的疏漏表達歉意的同時,他宣布承擔全部責任,辭去現(xiàn)有職務。這一舉動不僅引起韓國各界一片嘩然,也讓世界各國頗為震驚。

如此高級別的行政官員引咎辭職,雖然并不常見,但細數(shù)起來也不是沒有。不過,值得指出的是,像鄭烘原這樣在具體事件中站出來,全權承擔責任、引咎辭職的情況極為罕見。正是這種特殊性,加劇了這一決定的轟動效應。

全球輿論場上,有關鄭烘原引咎辭職的討論不斷積聚。很多人認為,反思重大災難事件的發(fā)生原因,勇于承認問題并擔負責任,體現(xiàn)了一種擔當。但也有不少人對辭職行為表示質疑,覺得引咎辭職等于撂挑子,在事件善后尚未結束時辭職是在逃避退縮。

客觀來看,鄭烘原引咎辭職的誠意是無可置疑的。如同鄭烘原在發(fā)布會上所述,在事故發(fā)生后,他就想到要引咎辭職,但彼時的首要任務是救援。目前,沉船事件處理已進入尾聲,可以看到,選擇在這一時間對外宣布辭職決定,并不是在有意推卸責任。事實上,站在現(xiàn)代政府責任體系的角度,即便鄭烘原在更早的時候提出辭職,只要其應盡的責任沒有完成,就有義務在承擔全部責任后卸職。引咎并不對應責任承擔的終止。在這個層面上,視引咎辭職為逃避責任有失公允。

本質上,引咎辭職是國家政治制度之外的一種行為。換句話說,即使一個國家在機制上構建了“引咎辭職”這樣的退出機制,也不存在一種強制性規(guī)定,明確在什么情形下必須引咎辭職。因此,官員引咎辭職更多是個人選擇,大的背景是一個國家或政黨的政治倫理。

促使官員選擇引咎辭職的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情況,有出于個人因素的私生活丑聞曝光、被國內機構彈劾追訴,也有迫于國內外政治壓力。總體而言,盡管引咎辭職是一種自責并負責的表現(xiàn),但大部分時候,引咎辭職仍然是一個非常被動和無奈的決定,或者更確切地說,選擇辭職未必就是當事人愿意的,其背后夾雜著政治權衡等多種復雜因素。

相比之下,鄭烘原的辭職可能更為“純粹”。雖然我們無法知悉所有致使他選擇辭職的現(xiàn)實因素,不能排除與這個決定密切聯(lián)系的,韓國傳統(tǒng)文化、內部政治角力等等的影響力,但必須看到的是,就性質來說,沉船事件不能算足夠引發(fā)政治震蕩的事件。在這個前提下,仍愿意擔負責任,并不惜為此付出政治生命本身,需要的已經不僅僅是勇氣。更大程度上,這是一種出自個人良心的,符合政治倫理的政治擔當。站在國家的高度,它是對國民負責,甘愿承擔道義追究的表現(xiàn)。

至于事件處理本身,需要區(qū)分的是,引咎辭職并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對國民負責的方式也并非引咎辭職一種。不過,縱然在具體問題上可以有不同的選擇,都必須正視和承認,引咎辭職已是現(xiàn)代政治的重要內容,是政治倫理的一種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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