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運輸并不帶有危害野生動物的目的,就不宜動用刑罰。違背立法目的的執(zhí)法,不僅不利于社會治理,反倒會招致種種質疑?!?/p> 有馴養(yǎng)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是否構成犯罪?連日來,河南新野4名猴戲藝人跨省演藝被定罪,引發(fā)全國輿論關注。是否存在報復性執(zhí)法,究竟應該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諸多焦點并未隨著黑龍江相關辦案人員的答記者問而消散。 對刑事執(zhí)法的評判首先需回歸法律。該案的案由涉及“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對這一罪名的完整規(guī)定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文義上,立法包括了“非法運輸”行為,而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4名被告人未辦運輸證,構成“非法運輸”。 問題在于,是否所有“非法運輸”的行為都一律入罪呢?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據此,對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立法設計了行政處罰和刑罰兩種懲治措施,并不意味著此類行為都要入罪。而哪些需要入罪,則應當考量刑法的立法目的。 從罪名的完整表述看,刑法目的在于打擊破壞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以更好地保障野生動物。之所以將運輸環(huán)節(jié)入罪,乃是其構成了非法買賣國家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重要途徑。如果運輸并不帶有危害野生動物的目的,就不宜動用刑罰。司法實踐中,這一罪名的適用也大多針對同時兼有非法購買或出售的行為。單純攜帶合法馴養(yǎng)的猴子外出表演,并不具有危害野生動物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并不符合該罪的立法目的。 從執(zhí)法治理的角度看,選擇行政處罰還是刑罰,既要看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也要考慮懲治措施的成本。刑罰的啟用,比行政處罰要耗費更多的司法成本,倘若能夠采用行政處罰進行責任矯治,就無需上升到刑罰層面進行追訴,否則便如同“殺雞用牛刀”。而違背立法目的的執(zhí)法,不僅不利于社會治理,反倒會招致種種質疑。本案中,警方為何主動采取強制取保候審?為何將之前扣押的6200元現金轉為取保金?這種執(zhí)法與之前的沖突有無關聯(lián)?更富有諷刺意味的是,原本應當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刑事執(zhí)法,最終卻造成了一個猴子不明死亡,而警方所謂“自然死亡”及退回猴子“屬于人性化執(zhí)法”的說法,既缺乏對執(zhí)法嚴肅性的理解,也給人一種“理窮詞盡”的印象。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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