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記者從福建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獲悉,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并再次審議,許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即日起暫時停止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12月3日《京華時報》) 直至昨天上午9點,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再次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議案》,才給上海警方刑拘張裕明在法律上掃清了“障礙”,這場讓公眾高度關注的人大代表醉駕逃逸案才有了結(jié)果。 可謖是一波三折,從8月12日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駕逃逸,到12月2日同意被刑拘,其間的故事似乎已經(jīng)遠超出了此代表醉駕逃逸的本身,更像是一場權力和民意、法制之間的博弈。 似乎長吁了一口氣,但民眾心中的疑慮就會因此煙消云散? 暫且慢著為這個結(jié)果而鼓掌,雖然是輿論監(jiān)督的結(jié)果,但其中透露出來的余味,依然讓我們感到法制進程中還有很多的“障礙”無法得到清除,而這種“障礙”的存在卻是來自于權力本身所帶來的阻力。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古人尚知治國之道,何況今人? 《代表法》中決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標準,是“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zhí)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 也就是說,刑拘人大代表請示人大代表委員會,符合法律程序,也是對人大代表資格的一種尊重,更是確保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保障,但對于不在履職時犯法的人大代表或者說超出職務行為的人大代表時,是否還需要提請人大代表委員會進行裁決? 此次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聲稱,已意識到錯誤,其實這不僅僅是一句“錯誤”就能掩蓋的事實,是典型的權力干涉權利的做法,如果連人大代表委員會都不懂法,不懂得程序,那還談什么代表人民去行使權力?退一萬步來說,如果此事不被曝光,不被輿論討伐,事件是否會峰回路轉(zhuǎn)呢? 當然,筆者希望當?shù)厝舜笪瘑T會是真心感覺到了錯誤,也是實事求是地糾錯,如果是基于此,倒是值得鼓個掌,畢竟中國的法制發(fā)展還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至于這個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波折都具有一定的歷史環(huán)境的。 每次輿論與權力的博弈,都給民眾上了一次法律常識課,相信此次人大代表醉駕刑拘案不僅僅是給民眾普及了一次《人大法》,更是給那些還在倚仗“權力觀”行事的部門和官員上了一堂生動的課,至少應該明白依法治國容不得半點馬虎,只要你敢于違法亂紀,無論涉及到誰,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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