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海外文物,需打法律+外交的組合拳
2015-12-08 17:14:23?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縱觀荷蘭藏家“愿意”歸還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坐佛”的三個條件,這些條件設置得很有策略,既兼顧到一般的國際文化交流,比如他要求到中國開展石刻研究;又在暗中模糊“肉身坐佛”的歸屬權,比如要求將佛像歸還給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廟。如果中方同意了,就等于默認了章公六全祖師像非陽春村所出。當然,荷蘭藏家“挾尸要價”的成份更多一些,比如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或者由中方通過商業(yè)回購獲得“肉身坐佛”。但如果我們真的這樣做了,等于承認了海外藏家掠奪中國文物的合法性。 所以在追討“肉身坐佛像”過程中,一定要有理有據(jù),不能被海外藏家牽著鼻子走。首先,村民應多方收集法律認可的證據(jù),證明文物的所有權歸陽春村所有,這是追討文物的基礎,這個基礎不具備,一切無從談起。 其次,在啟動跨國法律追討的同時,考慮到民事官司打起來費錢又耗時,最好由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在追討的過程中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應該充分認識到追討“肉身坐佛”的嚴峻形勢。目前,“把文化遺產(chǎn)還給它的創(chuàng)造者”是一種國際公約,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追溯期限有限制,二是必須是認可公約的國家之間簽署協(xié)議才生效。對于時效性問題,《荷蘭民法典》規(guī)定,只要持續(xù)、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期滿30年,便可取得該物所有權。如果“肉身坐佛”被認定為合法取得,從90年代中期“肉身坐佛”被盜到現(xiàn)在,留給我們的時間已經(jīng)不多。其次,中國和荷蘭沒有簽訂關于文物追索的雙邊協(xié)定,這是法律支持一直未見到成效的原因之一。 二是應看到對我們有利的因素。雖然中國和荷蘭沒有簽訂關于文物追索的雙邊協(xié)定,但兩國均為1970年該公約成員國,公約是否適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國政府合作調(diào)查后獲得的證據(jù)。而荷蘭政府將相關國文物歸還給原有國早有先例。比如2005年荷蘭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雖然這具頭骨為荷蘭公共機構(gòu)所有,和“肉身坐佛”為私人持有有所不同。但是藏家至今沒有出具通過正當途徑合法所得“肉身坐佛”的證據(jù),說明他還是忌憚《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我們可以依此公約,借助國際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蛘咭源藶橥?,在充分協(xié)商的情況下由藏家“捐贈”出“肉身坐佛”。 總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個世界性的難題,必須審時度勢、有理有據(jù)、沉著應對,打出一套法律+外交的組合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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