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變“情感修復期”或更妥當 實際上,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實踐中早已有之。比如,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自2013年末即探索離婚冷靜期的適用。該院家事審判庭庭長王道強告訴記者,“對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目前其他法院遇到的質疑和問題,我們當年都曾遇到過。目前之所以很多法律共同體同仁反對冷靜期的適用,是因為我們在運作這一機制時沒有形成完備的體系,在運作過程中可能會不自覺地違背了一方當事人的意志,甚至不經(jīng)意間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p> 不過王道強認為,法院推行“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正緣于學者律師們對審判實踐中一審濫用判決不準離婚嚴厲批評的反思,目的是盡量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等弱勢成員利益。 他認為,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絕不應該是單純發(fā)一個簡單的通知書,而是需要法官的積極作為,要指出婚姻的癥結所在,提出改進的路徑,加以心理疏導,并以當事人雙方愿意適用為前提,否則可能效果甚微?!袄潇o期機制不是孤立的,是開放的體系,從我院的探索實踐看,家事審判機制建設至少包含6個方面6位一體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包括反家暴機制、冷靜期機制、多元化解機制、回訪幫扶機制、家事隊伍分類管理機制和單獨的考核評價機制。任何一個機制出現(xiàn)了問題,都會阻礙改革的進程。”王道強說,比如,對于家暴案件,首先要制裁家暴,徹底根除家暴的發(fā)生,冷靜期機制才有發(fā)揮的余地。 對于“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引起的質疑,李姍姍坦言,可以想到。因為畢竟目前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僅僅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文件提到“冷靜期”這一概念?!耙粋€新制度的產(chǎn)生肯定也是“雙刃劍”,適用不當可能會產(chǎn)生問題,但該制度推行的初衷是好的?!崩願檴櫿f。 張曉茹認為,在家事審判改革初始階段,離婚冷靜期的試點工作應和配備心理咨詢員、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等工作相結合。離婚冷靜期內,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咨詢員可以依據(jù)當事人的意愿對其之間的矛盾進行調解、心理疏通、事實澄清,以幫助當事人化解矛盾,修復感情,甚至追溯到當事人原生家庭的生活模式、家庭文化對現(xiàn)在婚姻的影響并提出改進的辦法,也可以對了解的情況形成建議書提交給法官。 張曉茹建議,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時機,應在案件受理后,最好是第一次調解后,根據(jù)案件情況作出判斷,和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沒有新事實新理由不得在六個月內再起訴的規(guī)定不沖突。前者可視為審判前調解程序的一部分,所以,離婚冷靜期以不超過3個月為宜。離婚冷靜期結束,原告一方仍然堅持離婚,不能成為判決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仍然應當進入審判階段調解或判決結案。 趙莉則認為,與其建立法院單方要求當事人的冷靜期,不如嘗試建立三個月的“情感修復期”或者叫“情感修復調解期”,分危機的程度,由法官或者邀請專家介入,做當事人的情感修復工作,這既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的要求,也方便基層法院正確理解和實施。對于情感修復期的時間,可以規(guī)定不超過三個月,并可排除在審限之外。通過詞語的修改,不僅有利于法官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也有利于當事人、律師配合該制度的實施。 楊曉林建議,既然搞家事審判改革,就應該為未來的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立法做好鋪墊,應有一套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分則婚姻家庭編正在緊鑼密鼓地起草之中,應該考慮真正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婚姻分居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