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在中文的語義中,還是在英文的語義中,“黨”或者說“政黨”(Party)一詞本身,所含的根本意思就是“部分”。社會的多元,就是多種“部分”的存在,政黨是作為“部分”的代表而存在的。就社會來說,“部分”的存在有兩種:一是作為整體的部分而存在;二是作為與整體相對立的部分而存在。代表前一種“部分”的政黨,不是分解社會、撕裂國家的力量;相反,代表后一種“部分”的政黨,則可能引發(fā)不可調和的黨爭,成為分解社會、撕裂國家的力量。①一個社會要使其部分是作為“整體的部分”存在,就要求其社會具有內在的整合性,或者作為維持社會生存與發(fā)展的國家應該是具有整合力和維持內在統(tǒng)一性的政治共同體。多元的社會要成為有機的社會共同體,使多元的“部分”都是作為整體的部分而存在,那么,社會就必須有基礎、有能力將其內在的理性灌輸?shù)秸h之中,使政黨能夠從社會的整體來把握和反映其所代表的部分;或者國家有能力將代表多元的“部分”的政黨整合在一個穩(wěn)定的制度框架之中,使代表多元的“政黨”都能夠在共同的制度框架和價值體系中表達多元,實現(xiàn)多元。要達到這樣的良性狀態(tài),社會與國家就必須共同創(chuàng)造一個適宜的政黨制度;換言之,政黨就必須在社會與國家的互動中,創(chuàng)立一個既適宜于現(xiàn)實社會結構,也適宜于國家建設的政黨制度。從這個角度講,一個社會形成多黨是極為容易的,可謂易如反掌,但要在多個政黨存在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適宜的政黨制度卻是相當困難的,可謂千辛萬苦。所謂適宜的政黨制度,簡單講,就是既能關照社會的進步,也能關照國家的建設的政黨制度。然而,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把政黨制度的設計簡單地與民主設計和民主發(fā)展掛鉤,簡單地把政黨制度看作是實踐和發(fā)展民主的工具,過度強調民主的所謂標準化要求,忽視社會的條件和國家建設的實際要求,結果,使政黨躍出“整體的部分”存在,成為與整體相對立的部分存在。這樣的政黨制度,既危害政黨,也危害社會與國家。
政黨制度是現(xiàn)代民主制度的基礎,這是共識。但是,我們形成這種共識的同時,也應該形成另一個共識,對現(xiàn)代民主的建設和發(fā)展來說,政黨制度是一把雙刃劍:民主成也政黨制度,敗也政黨制度。
二、政黨制度與國家
人是一定要過團體生活的,為此,組織社會,建立國家。所以,人既是社會動物,也是政治動物。國家是人創(chuàng)造的,其使命是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wěn)定。國家在履行其使命的過程中,逐漸成為超越社會之外的相對獨立力量,既遵從著社會,也駕馭著社會。社會創(chuàng)造國家,國家保障社會,在這種相互依存下,社會不能脫離國家而放任,國家不能消滅社會而獨尊。這決定了規(guī)范整個社會的制度,既不完全是社會意志的結果,也不完全是國家意志的產物,必然是社會與國家相互作用的結果。馬克思精辟地揭示了這個真理:“國家制度只不過是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之間的協(xié)調,所以它本身必然是兩種本質上各不相同的勢力之間的一種契約。因此,法律不能決定使兩種勢力中的哪一種,即國家制度的哪一個部分有權改變國家制度本身,有權改變整體。”[2](P316)基于這樣的制度原理,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發(fā)展與鞏固,既要充分尊重社會結構與社會發(fā)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也要充分尊重國家運行與發(fā)展的基本規(guī)律。從人類制度文明發(fā)展來看,即使是在國家力量最為強大的時期,或者是在社會力量最為強大的時期,任何一項有效的制度都不會僅僅出于滿足國家或社會中的某一方需求而確立,更不會因為滿足其中的某一方意志而得到鞏固。在國家與社會二元結構的條件下,政治制度的這種特性更加深刻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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