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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內有過錯 就得“凈身出戶”嗎
我婚后因家庭瑣事經常跟妻子杜某爭吵,并曾出手打她。好幾次警察都出面了,說我這是家庭暴力行為,再不改正就給予行政處罰?,F(xiàn)在,杜某要跟我離婚,還以我有家暴為由,讓我“凈身出戶”。 請問,杜某的要求有法律根據(jù)嗎? 讀者 梁立 梁立讀者: 在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行為(即婚內過錯),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間沒有必然關系?;閮冗^錯,指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有上述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關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規(guī)定是我國婚姻法第47條,即“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痹摋l規(guī)定的是一方實施損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所應承擔的后果,不能把該種行為與婚內過錯相提并論。 對于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行為,在分割財產時是否應當少分甚至不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均無相關規(guī)定?,F(xiàn)實中,有關夫妻一方有婚內過錯就應當“凈身出戶”的認識并沒有法律依據(jù)。 安徽警官職業(yè)學院教授、兼職律師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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